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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来访须知

发布人:cqhxyy     发布时间:2025-07-08

根据《重庆市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巴南区第二人民医院医药及相关领域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制度》,为规范地接待来院公干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氛围,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望共同遵守。

一、接待对象

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通用设备、信息系统、基本工程、其他物资、维修(维护)、物业服务等生产经营(服务)企业及与之关联的经销商、代表,统称医药代表。

二、接待时间、地点、科室,接待人员

1.接待时间:原则上每月第3周(每月第一个周一起始计算)周三下午为医药代表接待日(遇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接待科室可根据工作实际安排其他时间接待并通知接待对象。

2.接待地点:医院行政楼第一会议室。若接待地点发生变更,由负责接待的科室通知接待对象。

3.接待科室:药学部、医学装备科、总务科、信息科、医务科、护理部、保卫科、院办、党办、采购办等。

4.接待人员:接待科室工作人员,接待科室邀请的临床人员、医技人员、药事人员或其他的医院工作人员。

三、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要求

1.预约登记。医药代表登录医院官网http:\\ bnqhxyy.cn 在院务公开栏下载《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填写后发送至电子邮箱hxyygysjdyy@163.com进行预约登记(预约截止时间为当月接待日前 5 个工作日),书面件接待日交到医院接待科室。

2.备案内容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医药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备案表、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推介表等(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hxyygysjdyy@163.com,书面件接待日交到医院接待科室)。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的医药代表向医院出示全国统一的医药代表备案平台的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方可登记备案。

3.未经事先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进入医院对医务人员或药事人员开展学术推广等相关业务活动。医药代表进行实名制登记,与预约信息不符的,医院有权拒绝接待。

四、医药代表开展学术推广活动要求

1.医药代表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及医院接待工作制度,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秩序。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向医院接待人员提交产品信息资料,作产品说明,严禁医药代表未经备案预约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等进行产品推介活动,严禁借学术销售医药产品。

2.医药代表严禁向医院工作人员给予或承诺给予任何不正当利益。医药代表有违背的,列入医院购销领域“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医院将向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有配送服务合同的,立即停止与其公司的配送服务合作。

3.医院将对接待情况进行实地、监控巡查,对违反规定的医药代表依法依规处置:违反规定第一次被发现的,医院约谈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并作为违规行为记入诚信记录档案;违反规定第二次被发现的,医院停止采购和使用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代理)的医药产品6个月,禁止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进入医疗机构,并作为违规行为记入诚信记录档案;违反规定第三次被发现的,医院将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列入本机构医药产品购销领域的诚信记录档案,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并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和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医院纪检部门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4.其他人员发现医药代表未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主动向医院举报,监督电话1:023-62865682、监督电话2:023-62850678。

附:1.接待流程


       2.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

       3.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

       4.推介表1:药品推介表

       5.推介表2:医用耗材推介表

       6.推介表3:医疗器械推介表

       7.推介表4:通用设备推介表

       8.推介表5:信息系统推介表

       9.推介表6:其他物资推介表

       10.推介表7:服务推介表


重庆市巴南区第二人民医院
2025年7月1日